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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舍民宿开展【不为谣言插翅膀,但求网络得清朗。】打谣主题宣传活动

杭舍民宿开展【不为谣言插翅膀,但求网络得清朗。】打谣主题宣传活动
2024-07-09 09:15:20 来源: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网安大队  
不为谣言插翅膀

但求网络得清朗

近日台江公安,来我【杭舍民宿,地址:福州市台江区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合春巷10号。】,进行打击谣言宣传活动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谣言不是自由之声。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,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清朗网络环境,台江公安深入我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,提升员工识谣、辨谣、辟谣的能力。

明辨网络是非

传播正能量

民警与自愿者通过发放宣传材料、知识科普、一对一教学等方式,为老年人现场解答在手机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,帮助解决群众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数字问题,增强运用智能产品的能力,现场还派送了精美的小礼品,向到场老人宣传如何辨别网络虚假信息,提升对网络谣言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,此次活动得到社区老年朋友的热烈欢迎。

你我共织绿色台江

此次宣传活动,共发放宣传资料20余份,现场解答民众疑问20余人,有效增强了老人对网络谣言的认识能力,提高了广大老年人防范和抵制网络谣言的意识,营造了“不信谣、不传谣、不造谣”的健康和谐网络环境。老人纷纷表示,网络谣言危害大,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,坚决做到文明上网、理性上网。

编造散布网络谣言的后果

1.民事责任

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,依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如下:

第一千零二十四条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
第一千零二十五条 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捏造、歪曲事实;(二)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;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。

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 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2.行政违法责任

即如果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尚不构成犯罪的,要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规定给予拘留、罚款等行政处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如下:

第二十五条第(一)项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3.刑事责任

如果构成犯罪,则要依据《刑法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如下:

第二百四十六条 侮辱罪、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 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。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  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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